互为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能否直接抵消?最高院一锤定音
案由:执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5-12-05。判决结果:撤销贵州高院复议裁定,维持贵阳中院异议裁定(支持主动债权抵销)
一、案件概述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最高法执监486号 |
|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审判程序 | 执行监督 |
| 案由 | 执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判决日期 | 2025-12-05 |
| 原告 | 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申请执行人 | 清镇市站街镇某建材置业有限公司 |
| 判决结果 | 撤销贵州高院复议裁定,维持贵阳中院异议裁定(支持主动债权抵销) |
二、案件事实
本案时间跨度从 2018-01-30 至 2025-12-05,涵盖了从基础法律关系的建立到最终判决的全过程。
案件核心事实围绕执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展开,涉及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时间线展示了关键事件的演进过程:
▲ 案件关键事件时间线
三、双方主张与抗辩
原告方主张
| # | 主张内容 | 法律依据 | 是否支持 | 法院理由 |
|---|---|---|---|---|
| 1 | 湖南某建筑公司请求维持抵销:其作为被执行人,以对申请执行人清镇市某建材公司享有的(2024)黔01执恢159号案债权(本金8825156元及违约金),主张抵销(2024)黔01执1622号案债务(修复费用1644084.4元) | 《民法典》第568条(债务抵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支持 | 两个债权均为生效判决确定、均已进入执行程序,符合抵销的法定条件;抵销制度具有节省给付、降低成本的功能,不能因一方存在其他债权人而否定抵销权 |
被告方抗辩
| # | 抗辩内容 | 是否采纳 | 法院理由 |
|---|---|---|---|
| 1 | 清镇市某建材公司主张不得抵销:其为另案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均因无财产未执行到位,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湖南某建筑公司债权无优先权,抵销将导致优先受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 未采纳 | 本案不符合法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抵销权是法定固有权利,依法行使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侵害;两案基于同一项目建设工程产生,本质可在同一案件中通过本诉反诉处理 |
▲ 双方主张对比图
四、争议焦点分析
争议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其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生效判决债权主张抵销,在申请执行人存在其他多个债权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否应当准许
原告观点:湖南某建筑公司认为:两案债权均为生效判决确定,互为债权债务人,符合《民法典》第568条抵销条件;抵销权是法定权利,不应因对方存在其他债权人而被否定
被告观点:清镇市某建材公司认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若准予抵销,湖南某建筑公司的债权将获得优先受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法院认定:支持湖南某建筑公司的主张,准许抵销。贵州高院以公平清偿原则否定抵销,属法律适用错误
裁判理由:最高法院从四个层面论证:①法律要件上,两债权均为生效判决确定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符合抵销要件,且不属法定不得抵销情形;②制度功能上,抵销制度旨在节省给付交换、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适用;③外部效力上,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权具有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正当性;④国际视野上,允许扣押债权抵销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展现中国法治引领力。另指出两案基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产生,本质上可在同一案件中通过本诉反诉处理
法律分析:大前提:《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种类品质相同时可抵销,同时规定了依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情形。
小前提:两案债权均为生效判决确定,种类品质相同,均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不属于《破产法》第40条、《信托法》第18条等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清镇市某建材公司虽有其他债权人,但未进入破产程序。
结论:湖南某建筑公司的抵销权依法成立,应予支持。贵州高院以公平清偿原则否定抵销,混淆了破产程序与个别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裁判逻辑推演
▲ 法院裁判逻辑推演
五、胜败关键分析
各方胜负点
| 方 | ✅ 胜点 | ❌ 败点 |
|---|---|---|
| 原告 | 最高法院支持主动债权抵销,认定抵销权依法成立 成功驳斥贵州高院以公平清偿原则否定抵销的错误裁判逻辑 从法律要件、制度功能、外部效力、国际视野四个维度建立抵销权保护体系 获得1644084.4元债务的抵销利益(实现在两案互负债务中的净债权优势) |
判决书未载明 |
| 被告 | 贵州高院复议阶段曾获得支持(因公平清偿原则撤销抵销) |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复议请求,维持抵销;丧失以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为由阻止抵销的权利 抵销后其净债务增加,恢复执行的9257594.52元债权将与1644084.4元修复费用债务相抵,实际清偿能力进一步受限 |
核心胜负手
本案核心胜负手在于最高法院对抵销制度本质的深刻阐释:抵销权是《民法典》赋予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只要符合法定积极要件(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法定消极情形(破产程序特例、信托法等),即应保护。贵州高院混淆了破产程序与个别执行程序的区别,在清镇市某建材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以公平清偿原则限制抵销权,构成法律适用错误。最高法院的四维论证为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保护树立了标杆。
▲ 案件胜负因素权重分析
六、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案件启示
| 对象 | 启示 | 对应事实 | 建议措施 |
|---|---|---|---|
| 建设工程企业/施工方 | 执行程序中可以主动引用《民法典》第568条行使抵销权,即使对方有多个债权人且财产不足,只要不属破产等法定除外情形,抵销权受最高法院明确保护 | 本案最高法院从四个维度论证抵销权保护的正当性,明确否定贵州高院以公平清偿原则限制抵销的做法 | 在执行阶段遇到互负债务情形时,主动依据《民法典》第568条申请抵销;若被驳回,可依本案裁判逻辑逐级申诉至最高法院执行监督 |
|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 若被执行人对您同时享有债权,对方的抵销主张可能直接获得法院支持;不能依赖对方有其他债权人作为阻止抵销的理由。抵销权是固有权利,不因债务人存在其他债权人而自动受限 | 最高法院明确:在债务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平清偿原则不能替代抵销权的保护 | ①在交易前评估对方是否对您享有互负债权,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抵销条款;②若已进入执行阶段,重点审查是否属于破产程序或法律明定的不得抵销情形 |
| 企业法务/律师 | 最高法院的四维论证框架(法律要件→制度功能→外部效力→国际视野)可作为代理此类案件的论证模板。两案基于同一项目产生的互负债务,本质上应在诉讼阶段通过本诉反诉合并处理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中的四层分析结构,以及关于本诉反诉可避免执行争议的论述 | ①诉讼阶段:将互负债务通过本诉反诉合并审理,避免执行争议;②代理抵销权案件时,引用最高法院四维论证框架,逐层回应对方抗辩;③特别强调合同约定不得抵销条款的重要性 |
风险提示
| 等级 | 风险点 | 风险场景 | 防范建议 |
|---|---|---|---|
| 🔴 高 | 执行程序中错误适用公平清偿原则限制抵销权,将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法定抵销利益 | 被执行企业存在多个债权人时,执行法院参照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原则否定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导致主动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 | 严格区分破产程序与个别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公平清偿原则,但个别执行程序中应当优先保护抵销权人依法行使固有权利。代理主动债权人时,应重点论证符合《民法典》第568条积极要件且不属法定除外情形 |
| 🔴 高 | 互为债权债务的两案未能在同一诉讼中合并处理,导致后续执行中产生抵销争议 | 基于同一项目的两个债权分别在不同案件中审理执行,双方未在同一诉讼中通过本诉反诉合并处理,增加了执行阶段的法律不确定性和争议成本 | 在诉讼阶段即应通过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等方式将互负债务在同一案件中处理;若已在不同案件审理,执行阶段应援引本案最高法院裁判逻辑,主张抵销 |
| 🟠 中 | 执行程序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风险,非本地企业可能面临不公平对待 | 最高法院指出贵州高院复议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同时特别赞扬贵阳中院未因申请企业非本地企业而区别对待,暗示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性 | 非本地企业参与异地诉讼执行时,应注意收集法院公正性的证据;遇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申诉,本案即为有力先例 |
| 🟢 低 | OCR对执行监督裁定书特殊格式(页眉页脚标注、多级案号引用)的识别存在不确定性 | OCR识别威科先行数据库格式的执行监督裁定书时,部分页面的格式标注和复杂案号引用可能被误识别 | 关键案号、金额等数据应在分析前与原文交叉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