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权利要求书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应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5-12-17。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件概述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最高法民再354号 |
|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审判程序 | 再审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判决日期 | 2025-12-17 |
| 原告 | 青岛某甲有限公司(某甲公司) |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某乙公司) |
| 判决结果 | 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二、案件事实
本案时间跨度从 2015-04-03 至 2025-12-17,涵盖了从基础法律关系的建立到最终判决的全过程。
案件核心事实围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展开,涉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时间线展示了关键事件的演进过程:
▲ 案件关键事件时间线
三、双方主张与抗辩
原告方主张
| # | 主张内容 | 法律依据 | 是否支持 | 法院理由 |
|---|---|---|---|---|
| 1 | 某甲公司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薄膜带“并非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核心发明点,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薄膜带“与“纸带“系等同技术特征,超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违反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三)二审判决认定抵触申请不成立存在错误;(四)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 ✅ 支持 | 再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使用“薄膜带“,结合说明书[0003]段记载,“薄膜带“是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特定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在撰写时已明确知晓“纸带“方案存在的缺陷,“薄膜带“的发明目的正是克服该缺陷;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明确排除的现有技术方案,不宜通过等同侵权原则纳入保护范围。故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某甲公司再审请求成立。 |
被告方抗辩
| # | 抗辩内容 | 是否采纳 | 法院理由 |
|---|---|---|---|
| 1 | 某乙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5月26日宣告全部无效,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 ❌ 未采纳 | 再审法院认为,鉴于已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是否被宣告无效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对中止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
| 2 | 某乙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停止侵害专利权;2.销毁被诉侵权设备及专用设备模具;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4.承担诉讼费 | 驳回 | 再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纸带“而非“薄膜带“,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3、4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 双方主张对比图
四、争议焦点分析
争议1: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的“纸带“与涉案专利的“薄膜带“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原告观点:某乙公司认为:“薄膜带“仅为设备完成编织功能所必需的配件,不属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纸带“和“薄膜带“都是在易降解前提下作为载体将种子编织在内,属于等同技术替换;涉案专利的有益效果均体现在无拐角安装方式等结构改进上,并未体现“薄膜带“替换“纸带“带来的有益效果。
被告观点:某甲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使用“薄膜带“;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其技术效果正是通过将“纸带“变为“薄膜带“,同时配合种子盘横向安装,以解决纸张太厚不分解、太薄易爆种的缺陷;“薄膜带“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重要技术特征;“纸带“与“薄膜带“在材质、价格、降解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不属于等同技术替换。
⚖ 法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纸带“与涉案专利的“薄膜带“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裁判理由:再审法院从三个层次论证:(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4明确限定使用“薄膜带“,结合说明书[0003]段记载,该发明点之一正是通过采用防爆种易分解的薄膜带,以克服现有技术中使用纸张太厚或太薄导致爆种或不分解的缺陷,“薄膜带“系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特定技术特征;(二)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已明确知晓现有技术中存在使用“纸带“的方案及其缺陷,涉案专利使用“薄膜带“的发明目的正是为克服该缺陷,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排除的、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三)基于专利公示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人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宜再通过等同侵权原则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律分析:大前提(法律规范):《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但等同原则的适用存在“明确排除规则“的限制——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得通过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小前提(本案事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限定“薄膜带“,说明书[0003]段明确指出使用纸张存在“太薄易爆种、太厚不分解“的缺陷,“薄膜带“正是为克服该缺陷而采用的改进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纸带“而非“薄膜带“,属于说明书记载的现有技术方案。
结论:被诉侵权产品的“纸带“与涉案专利的“薄膜带“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裁判逻辑推演
▲ 法院裁判逻辑推演
五、胜败关键分析
各方胜负点
| 方 | ✅ 胜点 | ❌ 败点 |
|---|---|---|
| 原告 | 再审法院采纳“薄膜带“系涉案专利发明点的主张,认定二审判决对“薄膜带“性质的认定错误 再审法院支持“纸带“与“薄膜带“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核心主张 再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明确排除的现有技术方案,不应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再审法院纠正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抗辩因不构成侵权而未再论述,未能获得法院正面认定 再审未对某甲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学术论文、无效审查决定书等)予以采信 |
| 被告 | 无 | 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某乙公司从二审胜诉方变为再审败诉方 核心主张“薄膜带仅为配件不属于技术特征“被三级法院一致驳回 等同侵权主张在再审中被明确否定 中止审理请求被驳回 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并需承担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共计23600元 |
核心胜负手
本案核心胜负手在于等同原则的适用边界。最高人民法院以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纸带“方案的技术缺陷、并将“薄膜带“作为克服该缺陷的改进特征为由,适用“明确排除规则“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对现有技术的负面评价反而成为其权利范围的边界——凡被专利权人明确描述为有缺陷、需克服的现有技术方案,均不得通过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保护。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专利公示信赖利益保护与专利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 案件胜负因素权重分析
六、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案件启示
| 对象 | 启示 | 对应事实 | 建议措施 |
|---|---|---|---|
| 企业(专利权人) | 专利说明书对现有技术的负面描述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授权阶段有助于凸显发明的创造性,但在维权阶段却可能成为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镣铐“。本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将“纸带“描述为“太薄易爆种、太厚不分解“的缺陷方案,反而使“纸带“方案被认定为专利权人“有意排除“的技术方案,无法通过等同原则覆盖。 | 判决书“本院认为“段关于说明书[0003]记载的分析 | 专利申请撰写时:①背景技术描述宜概括不宜具体点名缺陷方案;②说明书有益效果部分应突出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避免将技术效果全部归于某个上位概念(如“结构改进“)而弱化了具体技术特征(如“薄膜带“)的贡献 |
| 企业(被控侵权人) | 当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对某种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了明确的负面描述时,被控侵权人可以援引“明确排除规则“抗辩,主张该方案不应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本案某甲公司即成功利用说明书中关于“纸带“缺陷的记载,说服最高法认定“纸带“是被有意排除的技术方案。 | 判决书再审法院关于“专利权人在背景技术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的论述 | 被控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①仔细研读涉案专利说明书,查找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方案的负面描述;②若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恰好落入该“负面描述“范围,应积极主张“明确排除规则“抗辩;③同时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形成双线防御 |
| 个人(一人公司股东) |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股东一方——股东须“自证清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即据此判令刘某甲对20万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书二审“关于某甲公司、刘某甲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部分的论述及《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 一人公司股东应:①建立独立完整的企业财务账簿;②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③公司银行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分离,杜绝混同收付款;④保存完整的财务凭证和转账记录,以备举证之需 |
| 律师(专利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 本案展示了等同侵权认定的三个关键层次:①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性(“薄膜带“是明确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是功能性描述);②说明书对技术效果的归属(有益效果归因于“结构改进“还是“薄膜带“本身);③明确排除规则的适用(专利权人是否在说明书中对争议技术方案进行了负面评价)。二审与再审的根本分歧在于对上述三个层次的理解和适用不同。 | 判决书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审级对“等同特征“的不同认定路径 | 代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应注意:①区分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与“可替换配件“的界限,提供充分的技术论证而非仅法律论证;②充分检索并援引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构建“明确排除“或“属于发明点“的叙事;③关注最高法在等同原则适用上日趋审慎的裁判趋势 |
风险提示
| 等级 | 风险点 | 风险场景 | 防范建议 |
|---|---|---|---|
| 🔴 高 | 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对现有技术方案的负面描述(如“纸带太薄易爆种、太厚不分解“)将成为等同原则适用的“禁区“——凡是说明书中明确指出现有技术缺陷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改进的技术特征,等同原则的适用空间将被严格限制 | 专利申请撰写阶段,代理人对背景技术的描述过于具体,明确列举了现有技术方案的缺陷,导致后续维权时无法通过等同原则覆盖被控侵权人使用的该类现有技术方案 | 专利申请撰写时应谨慎描述背景技术缺陷,避免对特定现有技术方案进行过于具体的负面评价;可采用更上位、更概括的语言描述现有技术的不足,保留等同原则的适用空间 |
| 🔴 高 |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 本案中刘某甲作为某甲公司唯一股东,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二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虽再审因不侵权而撤销,但该法律风险依然存在) | 一人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保留财产独立的完整证据链 |
| 🟠 中 | 等同侵权认定在三级法院之间存在重大分歧——一审和最高法均认定不等同,二审却认定等同,说明“薄膜带“vs”纸带“这类涉及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用语的等同判断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 专利权人在维权时可能面临一审胜诉被二审改判、或一审败诉二审改判胜诉后被再审撤销的“诉讼过山车“风险 | 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应充分评估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明确排除“现有技术方案;必要时可先通过专利无效程序或确权诉讼确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边界 |
| 🟠 中 | 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即使在行政程序中失败(本案国知局维持专利权有效),仍可能在后续行政诉讼中成功,并影响侵权案件的审理进程 | 本案涉案专利于2025年5月26日被宣告全部无效(某乙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若再审未以不侵权为由改判,专利权有效性将成为关键变数 | 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应同时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即使行政阶段失败,仍应关注后续行政诉讼结果,并在侵权诉讼中适时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
| 🟢 低 | 被控侵权人公证取证购买产品时,产品说明书、铭牌、收款收据等文件中对技术特征的描述(如“纸带“检测功能)可能成为侵权比对中的不利证据 |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注“纸带“及“断纸检测“”缺纸延时“”调整绕线与纸带松紧“等功能,反而帮助某甲公司证明了被诉产品使用的是“纸带“而非“薄膜带“ | 企业在产品说明书、铭牌等文件中使用的技术术语应与专利权利要求的用语保持一致(如实际使用“纸带“则明确写“纸带“),避免模糊用语导致侵权比对时产生歧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