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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时不发生继承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3-08-02。判决结果:驳回黄某富、黄某坤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邓珂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复盘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概述

项目内容
案号(2023)京0116民初68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一审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判决日期2023-08-02
原告黄某富、黄某坤
被告黄某文
判决结果驳回黄某富、黄某坤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事实

本案时间跨度从 2000-01-012023-08-02,涵盖了从基础法律关系的建立到最终判决的全过程。

案件核心事实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展开,涉及黄某富、黄某坤与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时间线展示了关键事件的演进过程:

案件关键事件时间线

▲ 案件关键事件时间线

三、双方主张与抗辩

原告方主张

#主张内容法律依据是否支持法院理由
1 请求判令黄某文将占有的案涉土地归二原告继承流转。 继承权;因家中新增人口少地,主张继承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 ❌ 驳回 案涉土地为耕地,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户内成员黄甲和袁某琴均已去世,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二原告非户内成员,不能继承。

被告方抗辩

#抗辩内容是否采纳法院理由
1 黄某文实际占有种植案涉土地(袁某琴生前交由黄某文种植),对原告继承主张未明确抗辩。 ❌ 未采纳 虽然袁某琴生前将土地交由黄某文种植,但黄某文亦不能因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方主张对比图

▲ 双方主张对比图

四、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土地采取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的户内成员均去世而出现"整户消亡"的,除林地家庭承包外,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亦随之消灭。不属于承包方户内成员的继承人,请求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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