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时不发生继承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3-08-02。判决结果:驳回黄某富、黄某坤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邓珂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复盘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概述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3)京0116民初687号 |
| 审理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 审判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 判决日期 | 2023-08-02 |
| 原告 | 黄某富、黄某坤 |
| 被告 | 黄某文 |
| 判决结果 | 驳回黄某富、黄某坤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二、案件事实
本案时间跨度从 2000-01-01 至 2023-08-02,涵盖了从基础法律关系的建立到最终判决的全过程。
案件核心事实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展开,涉及黄某富、黄某坤与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时间线展示了关键事件的演进过程:
▲ 案件关键事件时间线
三、双方主张与抗辩
原告方主张
| # | 主张内容 | 法律依据 | 是否支持 | 法院理由 |
|---|---|---|---|---|
| 1 | 请求判令黄某文将占有的案涉土地归二原告继承流转。 | 继承权;因家中新增人口少地,主张继承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驳回 | 案涉土地为耕地,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户内成员黄甲和袁某琴均已去世,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二原告非户内成员,不能继承。 |
被告方抗辩
| # | 抗辩内容 | 是否采纳 | 法院理由 |
|---|---|---|---|
| 1 | 黄某文实际占有种植案涉土地(袁某琴生前交由黄某文种植),对原告继承主张未明确抗辩。 | ❌ 未采纳 | 虽然袁某琴生前将土地交由黄某文种植,但黄某文亦不能因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 双方主张对比图
四、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土地采取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的户内成员均去世而出现"整户消亡"的,除林地家庭承包外,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亦随之消灭。不属于承包方户内成员的继承人,请求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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