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25-12-26。判决结果: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英某公司经济损失22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任某医院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作者:邓珂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复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件概述

项目内容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二审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判决日期2025-12-26
原告北京英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慧某有限公司、吴某、江苏万某公司、江苏惠某公司、任某医院
判决结果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英某公司经济损失22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任某医院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二、案件事实

本案时间跨度从 2005-08-312025-12-26,涵盖了从基础法律关系的建立到最终判决的全过程。

案件核心事实围绕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展开,涉及北京英某公司与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时间线展示了关键事件的演进过程:

案件关键事件时间线

▲ 案件关键事件时间线

三、双方主张与抗辩

原告方主张

#主张内容法律依据是否支持法院理由
1 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支持 二审认定四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2 任某医院停止使用侵害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的产品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 支持 任某医院作为侵权软件的使用者,应停止使用
3 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50万元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 ✅ 支持 以30万元/套×500家医院×15%利润率=2250万元计算,各项因素均有证据支持。30万元依据某县中医院采购公告,500家依据惠某公司公众号宣传,15%利润率属于合理范围
4 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承担维权成本50万元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支持 合同约定律师费50万元,但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及多次公证取证事实,酌情确定合理费用为20万元
5 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6750万元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 ❌ 驳回 该请求超出二审诉讼请求范围,且系二审开庭结束后提出,根据司法解释不予准许;若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另行起诉

被告方抗辩

#抗辩内容是否采纳法院理由
1 慧某公司抗辩:英某公司权利基础不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 ❌ 未采纳 英某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SVN服务器源代码、销售合同等证据已足以初步证明其是著作权人,慧某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的反证
2 慧某公司抗辩:被诉侵权软件非其开发,与本案无关 ❌ 未采纳 慧某公司仅是简单否认而未提交任何证据,万某公司支付1000万元委托慧某公司开发,无必要重复开发,且慧某公司无法提交源代码
3 吴某等抗辩:吴某没有接触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SVN记录不真实 ❌ 未采纳 吴某离职交接清单包括「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源码」,二审进一步提交SVN/VSS中的wuyl账号操作记录佐证,足以认定接触可能性
4 万某公司、惠某公司抗辩: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来源于慧某公司),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 未采纳 无法提交源代码进行比对,且软件比对结果显示代码高度相似、数据库ID值完全相同、相同软件缺陷等,已远超偶然巧合
5 万某公司、惠某公司抗辩:2019年服务器故障导致2017版源代码丢失,非故意不提交 ❌ 未采纳 对于实际已支付1000万元的软件源代码,以服务器损坏被覆盖为由无法提交,与该软件的价值和管理水平明显不合常理
6 慧某公司抗辩:一审程序不违法,第540号鉴定意见书已经英某公司书面质证 ✅ 采纳 一审中英某公司已经书面发表了质证意见,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不违法

双方主张对比图

▲ 双方主张对比图

四、争议焦点分析

争议1:争议焦点一:英某公司是否为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观点:英某公司主张其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V1.0-V4.0)、SVN服务器源代码、销售合同、第13786号公证书、第61362号公证书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人。举证责任应在对方证明SVN存在修改

被告观点:慧某公司等主张英某公司SVN服务器数据可被修改,权利基础不明;吴某等主张V3.0版本与SVN导出版本存在差异,著作权登记证书仅具初步证明效力

⚖ 法院认定:认定英某公司系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裁判理由:1.英某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SVN源代码等已达到初步证明标准;2.二审进一步补充提交20个近似版本源代码等,证明了开发的一致性和延续性;3.慧某公司仅证明SVN理论上可修改,未指出具体矛盾之处,反驳证据不足以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4.一审要求英某公司证明「源代码服务器未经修改」这一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法律分析:大前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登记证书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者为开发者。大前提:《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使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认定事实存在。小前提:英某公司提交了登记证书、源代码、销售合同等多项证据,慧某公司仅提出理论性质疑未指出具体矛盾。结论:应认定英某公司享有著作权,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争议2:争议焦点二: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告观点:英某公司主张:(1)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软件可作为证据;(2)吴某接触源代码;(3)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代码段高度相似、数据库ID值完全相同、含有ifm标识和相同Bug、软件缺陷完全相同

被告观点:慧某公司等主张:(1)公证程序违法,被诉侵权软件不能作为证据;(2)吴某仅负责客服不接触源代码;(3)双方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WebService端差异大、数据库独有表多、运行界面仅一个模块相似、反编译比对整体相似度仅3.1%-5.7%

⚖ 法院认定:认定四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被诉侵权软件可作为证据,吴某有接触可能性,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软件系由涉案权利软件简单修改而得

裁判理由:1.公证取证的程序合法,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2.吴某离职交接清单含软件源码,VSS/SVN记录佐证其接触权限;3.反编译代码比对显示大量高度相似代码段、函数名称/日志Bug/空函数完全一致;4.数据库中有两组表ID值和创建时间完全相同(只有同一备份文件才会出现);5.相同软件缺陷——Tab键光标移动顺序缺陷、提示消息中多打空格;6.被告对上述超出偶然巧合的相似点未做合理解释;7.时间线——吴某离职即到慧某公司,合同签订后不到半年惠某公司即登记两项软件著作权;8.被告无法提交1000万元价值软件源代码的说法明显不合常理

法律分析:大前提:「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大前提:《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小前提:吴某接触源代码(离职交接清单+VSS/SVN记录),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代码高度相似(相同Bug、相同ID值、相同空函数等远超巧合),被告无法合理说明。结论:被诉侵权软件并非自主开发,系由涉案权利软件简单修改而得,构成侵权


争议3:争议焦点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原告观点:英某公司主张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2250万元经济损失及50万元维权成本。计算方式:30万元/套×500家医院×15%利润率=2250万元

被告观点:慧某公司等主张损害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惠某公司提交2018年审计报告主张营收为零

⚖ 法院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理由:1.共同侵权认定:吴某提供源代码→慧某公司销售给万某公司→惠某公司登记著作权「洗白」→四方分工合作明知侵权;从惠某公司成立不到半年即登记两项著作权(登记材料与涉案软件多处高度近似)、万某公司是惠某公司控股股东、孙某和吴某在多家公司交叉任职等事实推定。2.赔偿计算:30万/套有采购公告支撑、500家医院是惠某公司公众号宣传内容(应自行承担后果)、15%利润率属于合理范围,最终支持2250万元赔偿。3.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20万元

法律分析:大前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大前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共同故意(明知)和客观上分工合作。小前提:吴某提供源代码—慧某公司开发—万某公司出资—惠某公司登记「洗白」,交叉任职、时间线吻合、登记材料与权利软件高度近似。结论:构成共同侵权,按侵权获利2250万+合理开支20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逻辑推演

裁判逻辑图

▲ 法院裁判逻辑推演

五、胜败关键分析

各方胜负点

✅ 胜点❌ 败点
原告 著作权权属认定:最高法院纠正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确认英某公司享有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
侵权认定: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高额赔偿全额支持:2250万元经济损失全额获支持(以侵权获利为计算基础)
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68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停止侵权诉请获支持:五被告均被判决停止侵权或停止使用
惩罚性赔偿请求未被准许:二审中增加的6750万元惩罚性赔偿请求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且提出时间过晚被驳回(需另行起诉)
合理费用被削减:请求50万元维权成本,法院仅酌情支持20万元(律师费发票仅75000元)
被告 惩罚性赔偿未被支持(原告二审新增请求被驳回)
合理费用从50万减至20万
一审胜诉判决被撤销
著作权权属争议败诉
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被判连带赔偿2250万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较高赔偿额)
被判停止侵权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13600元
无法提交源代码被法院作出不利推定

核心胜负手

本案核心胜负手在于举证责任的正确处理和软件比对方法的合理性。一审法院将「源代码服务器未经修改」这一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导致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正确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同时,二审法院未采纳被告机械的「整体相似度3.1%」比对结论,而是综合考量代码中相同Bug、相同数据库ID值、相同空函数等「远超偶然巧合」的个性化特征,结合被告无法合理解释且拒不提交源代码的不利推定,最终认定实质性相似。关键启示: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不能仅看数字比例,相同错误和个性化标识(如本案的ifm标识、日志记录Bug)往往比整体相似度更有证明力

胜负因素权重

▲ 案件胜负因素权重分析

六、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案件启示

对象启示对应事实建议措施
软件企业 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石,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代码管理和版本留存制度。本案英某公司提供了SVN中1-10000条日志和前后20个版本源代码,成功证明开发的一致性和延续性。而被告无法提供源代码则导致全面败诉 判决书第133-134段(最高法院认定英某公司SVN数据的证明力) 1.每个主要版本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并留存完整源代码;2.定期备份SVN/Git仓库(含完整提交历史);3.对外销售的软件安装包应与内部版本号严格对应;4.保留各版本的用户手册、部署手册等配套文档
软件企业 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的核心不是表面相似度百分比,而是「个性化特征」的相同性。本案中相同Bug、相同空函数、相同数据库ID值、相同的打字错误(多一个「的」字)等比整体相似度更有证明力 判决书第106-108段(十个代码文件抽样比对揭示的具体相似点),第114-118段(软件缺陷比对) 1.在软件开发中有意植入不影响功能但独特的标识(如水印代码、特征变量名);2.保留开发过程中的Bug修复记录,可作为证明代码原创性的间接证据;3.代码审查时关注是否存在己方特有的编码习惯或错误
企业法务/律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一审将「SVN服务器未经修改」这一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权利方),导致原告败诉。二审纠正为:原告提交初步证据后,被告若质疑需提交反证,仅提出技术可能性质疑不足以反驳 判决书第134-135段(最高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论述) 1.作为原告方,在起诉时应尽可能全面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源代码、各版本对比、销售合同等证据形成证据链;2.作为被告方,仅质疑原告证据的技术可能性(如SVN可修改)远不足够,必须提交具体矛盾之处或独立开发的实质证据;3.二审中对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论证是有效的上诉策略
企业 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交叉任职和异常时间线可被法院推定为「共同侵权」的间接证据。本案中吴某先后在英某公司→慧某公司→惠某公司任职、孙某在慧某公司和惠某公司交叉任职、惠某公司成立不到半年即登记两项软件著作权等事实被法院综合认定共同侵权 判决书第163段(共同侵权认定) 1.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的去向应通过竞业限制协议进行跟踪;2.若发现离职人员在关联竞争企业任职且短时间内推出类似产品,应立即调查取证;3.关联公司架构不能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防火墙——法院将穿透审查实质关联关系
企业法务 公众号等公开宣传材料中的数据(如「覆盖500家医院」)可在诉讼中成为计算侵权获利的关键依据。惠某公司用自己的宣传数据「锁定」了2250万赔偿额的计算基数 判决书第123段、第165段 1.诉讼前审查所有对外宣传材料,评估其可能被对方利用的风险;2.宣传数据应可被实际业务数据支撑,夸大数据可能在诉讼中反噬;3.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应系统收集对方的公众号、官网、招投标公告等公开材料中的经营数据

风险提示

等级风险点风险场景防范建议
🔴 高 离职员工带走源代码的风险——吴某离职时掌握了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源码,不到半年即在竞争对手处从事相同业务,最终导致2250万元赔偿 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离职时未做充分的竞业限制和技术隔离,短期内即利用前雇主的技术成果从事竞争业务 1.核心技术文件采用分级权限管理,离职前审计代码访问日志;2.签署完善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具体范围和补偿金);3.软件著作权登记不仅登记最新版本,每个主要版本均应留存完整研发记录
🔴 高 源代码管理不善导致举证不能——被告慧某公司、惠某公司均无法提交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法院据此作出不利推定 企业因服务器故障、人员离职交接不清等原因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在诉讼中丧失举证能力 1.建立完善的代码版本管理和备份制度(异地+云端);2.离职交接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文档和代码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3.涉及高价值软件项目必须留存完整开发过程记录
🔴 高 共同侵权责任——多家关联公司因分工合作被认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设立新公司、关联交易等方式「洗白」侵权软件,试图规避侵权认定——法院穿透公司面纱,认定各方对侵权行为明知且分工合作 1.新设公司开发的软件若与前雇主软件存在相似性,必须确保完全独立开发且有完整研发记录;2.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交叉任职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异常将被法院作为推定侵权的间接证据
🟠 中 被告举证责任——在原告提交初步证据后,被告仅提出质疑而不提交反证,法院将认定原告主张成立 被告在诉讼中仅对原告证据提出技术性质疑(如SVN可修改、公证程序有瑕疵),但无法提交实质性反证,法院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原告主张 1.被告不能仅依赖「挑刺」策略,必须准备实质性反驳证据;2.若确实掌握可反驳的证据(如独立开发记录),应在诉讼中及时、完整地提交
🟠 中 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成为赔偿计算依据——惠某公司在公众号宣传「超500家医院」被法院采信为计算侵权获利的基数 企业的市场宣传材料(公众号、官网、招投标文件)中夸大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在诉讼中被对方作为计算侵权获利或损失的依据 1.对外宣传数据必须有据可查,避免夸大;2.在诉讼前审查所有公开宣传材料中可能被对方利用的数据;3.宣传内容中的数字应在内部有清晰的数据来源和口径说明
🟢 低 二审新增诉讼请求不被支持——英某公司在二审开庭后增加惩罚性赔偿6750万元的请求未被准许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试图扩大诉讼请求范围,但因超出原审范围且提出时间过晚未被法院准许 1.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2.若在二审中新增重大请求,需在一审判决后尽快提出且符合调解条件;3.此类请求可考虑另行起诉
微信二维码
欢迎咨询
疑难复杂案件请扫码咨询